第一条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校内安全隐患,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任何人对校园安全隐患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四条 安全隐患报告实行逐级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可直接上报。
第五条 各处室、系部应定期排查所管辖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报武装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武装保卫处作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牵头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处室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每月汇总上报分管安全的校领导;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分管安全的校领导应每月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应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汇报。
第七条 因未及时上报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