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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62642020-06-23

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具体组织和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八条 各系以学生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原则上每学年度选定一次),负责本班级或本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的产生,可通过年级、班级、辅导员推荐、投票等方式产生,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20%,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回避。(为便于工作开展,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纪检委员原则上列入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之中)。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十条 在符合原则的情况下,我校各级资助认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和名额的分配进行适当地调整和安排。根据贫困程度进行排序,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三个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学期、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六)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重大致困情况的;

(八)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九)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一)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二)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三) 家访法。主要指学校相关领导、资助工作人员、学院领导、辅导员、任课教师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四)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五)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六)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七)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

(八)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学年9月份集中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临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学生资助工作认定组、学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 提前告知。在每学年贫困生认定前,学院可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电子文档宣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1)。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各学院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人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此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各学院不得要求学生开具证明,但学生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低保证、特困证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学生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本办法所列的认定依据及认定方法,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班)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生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以上特殊类别学生如主动放弃贫困生认定申请,各系需做好登记,学生本人写主动放弃申请书,未成年学生由监护人写主动放弃申请书。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结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待批准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经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要杜绝信息泄露。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需更正评级评议小组认定结果,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同意后予以更正。如对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属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最后汇总确定的本系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系要认真学习领会学校关于学生资助的相关文件精神,熟悉本认定办法,切实做好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资助的推荐、评定等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与透明性,也涉及影响学生稳定的问题,务必要高度重视。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主动关心关爱学生,要深入、细致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系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切实做到“四公开”,即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表:《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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