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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存放、使用违规电器的后果

128762020-12-15

学生宿舍内存放、使用违规电器的后果

一、那些电器属于是违规电器?

按《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规定,除学校配置的日光灯、电风扇、饮水机,以及学生学习生活必须的具备国家3C认证的电脑、手机、路由器、台灯、充电宝、1000W及以下电吹风,或因专业学习及其他特殊需要且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生公寓使用的电器外,无3C认证电器或其他电热设备均为违章电器。

二、学生宿舍内存放、使用违规电器的后果

1.学校将严格按照《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2.受到纪律处分者,处分记录将装入档案影响毕业以后求职等

3.受到纪律处分者,按《西昌民族幼专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的规定,当学期综合量化素质分按照以下标准扣分:警告处分每次扣4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6分、记过处分每次扣8分、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10分。

4. 按《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规定,受处分学生不得参评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

5. 按《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荣誉称号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受处分学生不得参评当年“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所在班级不得参评当年“优秀班级”,所在寝室不得参评当年“优秀寝室”。

6.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6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受纪律处分学生不得参加“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已获得“国家助学金”者,按规定取消其资格,终止发放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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