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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

261982022-06-23

川省红十字会条例

(2022 年 3 月 31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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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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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 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体法人资格。

十字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字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公民,? 自愿加入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 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字会的团体会员。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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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 民政、财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义工作。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国外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与香港?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协作。

(州) 、县 (市、区) 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指导?开展相关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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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依法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独立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会。理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向会员代表?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理事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担任本级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主?日常工作。

常务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 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

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相?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街道) 设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鼓励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 (社区) 及其他组?积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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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会基层组织接受同意其建立的红十字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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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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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救护培训、人道救助,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 (组织) 捐献,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活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基层组?会员、志愿者,动员其他热心红十字事业的自然人、法?及其他组织,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以?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社?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博爱学校、 红十字博爱卫生院 (站) 等建设,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红十?字备灾救灾设施,储备救灾物资,建立救援队伍,依法参与?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防灾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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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推动红十字应?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等,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卫生健康等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在交通运输、采矿、旅游、建筑、电力等容易发生?意外害的行业及教育、体育、医疗、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培训救护员

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建立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常态化?应急护培训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公共文化设施、?通运输枢纽以及人口密集的商业场所等公共场所应急救?服务。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 自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培养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师资。?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人道救助

制,畅通救助渠道,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

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道救助等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参与和推动无?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奖励等工作;参与和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 (组织) 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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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纪念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志愿者招募、血样采集与送检、信息录入、捐献服务等?相关工作。

生健康部门、血站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等捐献工作

民政、 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 体器官 (组织) 捐献者纪念园、纪念墙等设施,开展缅怀?

第二十条 省红十字会建立健全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信息平台,推动与相关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的资源整合和?联互通。

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设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志愿服务体系,发展红十字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规范?愿者注册、培训和管理,组织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安排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以及?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指导学校建立红?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和志愿者,传播红十?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生命健康教育和与青少年特点?符合的红十字人道主义精神教育和实践活动。

等部门应当支持学校红十字组织建设,将红十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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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工作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校红十字会基层

组织开展与青少年特点相符合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应当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活动,鼓励其建立学校?十字会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兴办医疗、?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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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产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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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包括:

(?) 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 红十字会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 人民政府的拨款;

()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和部门的资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十字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与其?产分别管理、独立核算,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捐赠财产。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十字会管理体制发生变更的,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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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红十字会管理并用于人道公益目的,其他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十字会基层组织未经授权,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禁止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的财产和仓储、运输等服务,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 (印) 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的货币性捐赠,以红十字会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的非货币性捐赠,以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额。捐赠方?赠时,应当提供注明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的,红?会可以向其开具接受函。接受函的格式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制定。

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七条 捐赠人与红十字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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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附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涉及营利性活动;?定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 等标准,不得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物品。

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人捐赠时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以及违反公序良?的化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当地人?求制定接受捐赠目录,载明接受捐赠的财产种类、服务类?型和要求,引导捐赠人按照捐赠目录进行捐赠

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 来源非法或者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 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涉及营利性活动的

(?) 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五) 假冒伪劣产品

() 已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十字会收到前款规定的捐赠财产时,依法予以退回或?者向有权机关举报;不能退回的,由红十字会依法予以拍卖、 或者销毁。拍卖、变卖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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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财产捐赠后,应当将受赠财?记造册,妥善保管。

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其接受的捐赠财产。确需改变捐赠用途的,应当征得捐?的同意;捐赠人无明确意愿的,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部用于人道公益事业,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人无法联系的,红十字会可以提出使用计划并在红十字?站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方可实施。

发生重突发事件,红十字会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财产,?当优先用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三十一条 捐赠的食品临近保质期、药品临近有效

的,红十字会按照有利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确定是否接受捐赠。

不能直接用于人道救助的古董、字画等捐赠物资,红?字会可以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助工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包括物流、交通、仓储、项目聘?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捐赠资金中据实支, 向社会公开,并通过捐赠协议或者?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的规范和监督,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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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民政部门的监督。

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捐赠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字会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捐赠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馈给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红十字会每年应当将捐赠财产的接受和使?用情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各类公益组织,应当按?宗旨从事人道主义工作,接受红十字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接受红十字会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公开制度,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的红?字会应当依法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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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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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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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支持?会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乡基层?性自治组织在所属范围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无偿献血宣传、红十字志愿服务、人道救助以及红十字?宣传等活动。

第四十条 地方精神文明创建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工作?入文明创建考评体系,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会?化建设工作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信息公开水平,实现备灾救灾、社会救助等信息的互联?通和共享。

第四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基金会,省人?民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对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捐赠人依法共同设立专?道救助基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红?字会设立专项人道救助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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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第四十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度,支持同级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宣传红十字?业发展过程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等。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传媒等媒体应当支持?字事业宣传,无偿刊登、播放、发布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 (组织) 捐献等红十字公益广告、 募捐公告等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宣传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红十字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免相关费用。

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 民航、?政等企业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 (组织) 转运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确保安全、快?、有序转运。

对执救援、救灾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员、物资,予以优先通行。

第四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血干细胞捐献者进行表彰、奖励。

干细胞捐献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

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规定执行。

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可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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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交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

第四十六条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保险?位应当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提供便利,省红十字会颁发的遗体捐献证书在办理上述?事项中具有与火化证明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红十字会授权不?使红十字标志、名称以及相近似的标志、名称。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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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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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九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 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 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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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 接受捐赠未进行专账管理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 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 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 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职责的;

() 阻碍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 (组织) 转运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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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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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二条 本条例自 2022 年 5 月 8 日起施行。《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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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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